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808-1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帝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汤自水。
被执行人:汤自水,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帝益商贸有限公司、汤自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安徽帝益商贸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帝益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7.8%,支付2014年8月21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如逾期2016年12月16日,自该日起加收50%罚息;并承担受理费30000元、执行费38225元。如被执行人安徽帝益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有权对汤自水名下房产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逾期,被执行人安徽帝益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确保案件顺利的执行,本院可依法查封登记在汤自水名下的抵押房产及所抵押的土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汤自水名下某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产和宣国用某号土地证下的土地;查封期限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