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5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龙德,曾用名郑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被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被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抢劫罪,于2005年3月10日被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2月22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现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北检公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龙德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龙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彭龙德来到柳州市柳北区北站路33号,趁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撬开5楼4号房的门锁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徐某放在家中的一个银锭、一个碧玉挂坠、一对银手镯(上述三项均因参数不详,未做估价鉴定)、一个周生生牌足金金挂坠(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2165元)以及现金人民币300元装在一个男士背包(未做估价)内盗走。后被告人彭龙德将现金以及银锭留下,盗得的其他物品丢弃。2016年3月4日,被告人彭龙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彭龙德位于柳州市柳南区柳邕路275号10栋11座的住处缴获部分被盗现金人民币210元、银锭一个以及作案工具撬棍一把、硬弓套件十个、钥匙九把、铅条三包。破案后,被盗现金人民币210元、银锭一个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龙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另查明,被告人彭龙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院于2015年12月22日决定将其暂予监外执行,扣除先行羁押的19日,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0月2日止。被告人彭龙德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本罪,于2016年3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彭龙德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报案陈述材料,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指认赃物、作案工具照片,天网监控截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书、(2015)南刑初字第536号刑事裁定书、(2015)南刑初字第53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彭龙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龙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入户盗窃。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龙德在原判决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依法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彭龙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龙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彭龙德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彭龙德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龙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彭龙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已执行二个月十二天,尚余刑期六个月零二十八天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彭龙德赔偿被害人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55元。
三、作案工具撬棍一把、硬弓套件十个、钥匙九把、铅条三包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上述物品均暂扣于柳州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谢 霜
人民陪审员 凌 丽
人民陪审员 曾兴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屈晓男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