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603号
原告:滕兵,居民。
委托代理人:付先香,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东,居民。
被告:李春燕,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兵与被告王东、李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滕兵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兵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滕兵负担。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