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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2603号

滕兵与王东、李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滕兵,王东,李春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603号

原告:滕兵,居民。

委托代理人:付先香,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东,居民。

被告:李春燕,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兵与被告王东、李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滕兵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兵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滕兵负担。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