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3财保43号

魏建章诉杜万通诉前保全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财保43号申请人魏建章,男,200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申请人杜万通,男,31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申请人魏建章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称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自己受伤,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NP99**号轿车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杜万通驾驶的鲁NP99**号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庆云大队。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不起诉的,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