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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6108号

王琼与沈宗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琼,沈宗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6108号

原告:王琼。

被告:沈宗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琼诉被告沈宗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宗邦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琼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