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6108号
原告:王琼。
被告:沈宗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琼诉被告沈宗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宗邦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琼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
王琼与沈宗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6108号
原告:王琼。
被告:沈宗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琼诉被告沈宗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宗邦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琼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