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负责人高金林,主任。委托代理人丁佐荣,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兴市洁源医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洪琥。关于泰兴市虹桥镇六圩村村民委员会与泰兴市洁源医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泰虹商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泰兴市洁源医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经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另案中已查封,且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被执行人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财产在评估、拍卖中,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待另案拍卖后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虹商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蒋鹏飞执行员 季江东执行员 陈建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