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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225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郭立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郭立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2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林建春,行长。被执行人郭立兴,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郭立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981民初3830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享有被告郭立兴与阮幼芳、王建勇提供抵押的座落于福安市秦溪洋老师新村5号楼605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在88万元的最高限额下的优先受偿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3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