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075号申请执行人邵伟保。被执行人顾明雷。邵伟保申请执行顾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顾明雷结欠邵伟保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4000元,合计84000元,该款由顾明雷分期偿还。履行方式:于2015年7月至11月,每月月底前各给付邵伟保15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邵伟保9000元。如顾明雷任意一期逾期未付,则邵伟保可就未付余额全额申请执行,且顾明雷另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因顾明雷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邵伟保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45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40000元,余款5459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00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徐 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