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1024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张先锋,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荣松,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先锋与被执行人王荣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陕1024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王荣松于201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先锋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3000元。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荣松现在仍未自觉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张先锋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荣松履行未给付的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荣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6月30日前履行执行通知书上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荣松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6年6月24日自觉履行了本院(2016)陕1024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给付张先锋3000元。申请人张先锋已领取案件款3000元。本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房小康
代理
审判员 孔庆涛
代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