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魏凯,男,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李青川,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焦作市云台山矿泉水厂。住所地:修武县云台山风景区。投资人康新超,经理。
上诉人魏凯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云台山矿泉水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劳初字第00085之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6月12日,魏凯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劳初字第00085之1号民事裁定提起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魏凯撤回对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劳初字第00085之1号民事裁定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凯撤回对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劳初字第00085之1号民事裁定提起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毛富中
审判员 陈金刚
审判员 王长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