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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保11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申请保全执行楚雄明强新型耐磨钢制造有限公司、张小明、张奔、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楚雄明强新型耐磨钢制造有限公司,张小明,张奔,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1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南路76号。负责人陈大强,系该行行长。被告楚雄明强新型耐磨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乡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小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小明,男,47岁,住楚雄市灵秀路灵秀小区1幢2单元302室。被告张奔,男,25岁,住楚雄市灵秀路灵秀小区1幢2单元302室。被告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南路一号新龙江广场九楼。法定代表人曾建琼,系该公司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申请执行被告楚雄明强新型耐磨钢制造有限公司、张小明、张奔、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保全标的为131.2万元【保全查封冻结张小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南路支行账户为6228462890000435111内资金670.5元,张小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南路支行账户为6228492890009671215内资金10021.07元及被告楚雄明强新型耐磨钢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楚雄市开发区紫溪大道乡镇工业园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200931**号);被告张小明所有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灵秀小区一组团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鹿城字第083**号);被告张小明所有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环城西路384号熙和名筑小区1幢第132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号:CX2013031301308);被告张小明所有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环城西路384号熙和名筑小区1幢第133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号:CX2013031301307);被告张奔所有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福塔路南侧罗马庄园小区D-38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112651号】,现已保全查封冻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722号、17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茶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