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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19号

滨州市北海新区友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滨州市北海新区友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9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友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华雁。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曹春富.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铁生。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友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发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冶河南分公司、四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4)棣商初字第11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四冶河南分公司、四冶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损失1566281.67元并负担诉讼费用13671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友发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冶河南分公司、四冶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等开立多个账号,但余额不足,四冶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桃浦支行、吉林中东支行分别有存款133513元、499859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划拨。被执行人四冶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滨州市北海信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但该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633372元,尚有946580.67元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秘杰云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高文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长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