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673号
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赵仁树,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王生龙,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安徽欣鑫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田家庵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李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生龙、安徽欣鑫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