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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执502号

陈祖盛与阳西县方正小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祖盛,阳西县方正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21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陈祖盛,男,1969年8月27日,汉族,住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001X。

被执行人:阳西县方正小学,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

法定代表人:郑其富,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陈祖盛与被执行人阳西县方正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72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阳西县方正小学没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阳西县方正小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各大银行,国土、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阳西县方正小学在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账户及银行存款。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该案纠纷,现申请人申请法院对本案暂缓执行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陈祖盛与被执行人阳西县方正小学正在协商解决该案纠纷,现申请人申请法院对本案暂缓执行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可予终结,视后继实际情况,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721执5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需要恢复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小湖

审 判 员  洪文政

代理

审判员  谢镓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