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梁达论。
被执行人:蔡尚考。申请人执行人梁达论与被执行人蔡尚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1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梁国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远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