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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472号

梁达论与蔡尚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达论,蔡尚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梁达论。

被执行人:蔡尚考。申请人执行人梁达论与被执行人蔡尚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1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梁国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远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