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执字第01349-1号申请执行人邹筠。被执行人黄庭炬。被执行人湖北汇宁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43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汇宁物流有限公司、黄庭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汇宁物流有限公司、黄庭炬的银行存款及其应得收入115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熊明生
审判员 江和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亚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