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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324号

无棣海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金永、刘金锋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棣海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金永,刘金锋,孟祥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无棣海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法定代表人刘宝卫,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金永。被执行人刘金锋,被执行人孟祥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海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金永、刘金锋、孟祥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70721.39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70721.39元。经查,被执行人刘金永、刘金锋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棣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魏金泉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