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万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淄博万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万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俊杰
审判员 杨 辉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慎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