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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6809号

李露厦与戴炜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露厦,戴炜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6809号原告李露厦。委托代理人盛家园,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方园,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炜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露厦诉被告戴炜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露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戴炜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露厦撤回对戴炜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露厦负担。

审判员  周迪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童栎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