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6809号原告李露厦。委托代理人盛家园,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方园,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炜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露厦诉被告戴炜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露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戴炜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露厦撤回对戴炜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露厦负担。
审判员 周迪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童栎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