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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3829号

张元利贺小利与张恩堂、刘玉兰、张世军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张元利,贺小莉,张恩堂,刘玉兰,张世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829号原告张元利,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贺小莉,女,196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恩堂,男,,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玉兰,女,年龄不详,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世军,又名张宝堂,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利诉被告张恩堂、刘玉兰、张世军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利撤回对被告被告张恩堂、刘玉兰、张世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