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8313号原告刘忠全,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洪水漂,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全与被告洪水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忠全负担。
审 判 长 黄佳丽
人民陪审员 孙靓樱
人民陪审员 陈永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超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