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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民初492号

郭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8民初492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安荣,鹤峰县祥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6月24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刘启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安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