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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432号

董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43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8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万 林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志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