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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4刑初71号

王善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王善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04刑初71号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善芹,女,1949年11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捕前住丹东市振兴区振八街。辩护人方某某,男,1950年2月9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振八街。系王善芹丈夫。辩护人于丽,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丹安检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善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波、代理检察员张嫣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善芹及其辩护人方某某、于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3年,宋某2(另案处理)使用虚假的专利证书骗取他人信任,以其成立的丹东市新兴燃料油厂企业前景好、募集资金是为了发展企业为幌子,以投资获取高额利息、向下介绍他人投资可获取高额提成为诱饵,采取层级式的集资模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王善芹明知宋某2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获取高额提成,帮助宋某2对外进行宣传,王善芹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吸收40人参与非法集资,金额770.688万元,包含王善芹本人存款77万元;已返还金额209.81万元;尚欠金额560.878万元,包含王善芹本人存款77万元。2015年8月14日10时许,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王善芹到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接受讯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善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善芹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善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但其辩解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采用复利的方式计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不客观。被告人王善芹的辩护人提出:1、王善芹平时表现良好,本案既是被告人也是被害人,能够自己拿钱赔偿下线被害人的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悔罪表现。2、王善芹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希望认定王善芹自首3、鉴定意见采用复利的计算方式确定犯罪数额不够客观。希望法庭量刑时考虑上述情节,对王善芹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宋某2成立丹东市新兴燃料油厂。2010年至2013年,宋某2使用虚假的专利证书骗取他人信任,以企业前景好、募集资金是为了发展企业为幌子,以每投资1万元可获取月息6%的高额利息、向下介绍他人投资可获取3%-20%不等的高额提成(即市场费)为诱饵,通过团队带头人采取层级式的集资模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王善芹明知宋某2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吸收公众存款,为获取高额提成,仍帮助宋某2对外进行宣传,王善芹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93.688万元,已返还209.81万元,尚欠483.878万元。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王善芹经电话传唤主动到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我通过一个叫王善芹的人介绍,投资宋某2的新兴燃料油厂。我投资2万元,我弟弟王某4投资1万元。是王善芹带着我去银行办理的借款手续。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4月,王善芹给我打电话说在五龙背有一个新兴燃料油厂,老总叫宋某2,厂子前景非常好,因为厂子建设需要资金,要向民间借款,有高额回报,存1万元6个月,每个月有400元的利息,每存1万元还有300元奖励。开始我没当回事,后来王善芹多次给我打电话向我宣传宋某2的厂子,想让我投资。2012年七八月,我到东方大酒店参与了宣讲会,汪某某、宋某2向我们宣传企业前景好,回报高,借款肯定不会白瞎。我看祝某、姜某2、姜某3等人都投资了,我也决定投资。我按照王某5告诉我的办了一张农行卡,给宋某2的账户打了3万元钱,后来又陆续存了5万。后来宋某2跟我借过28880元,还给我14000元。3、被害人马某1、刘某1、毕某某、刘某2、佟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王某1、李某某、姜某1、姜某2、崔某1、王某2、孙某1、崔某2、杨某1、孙某某、钟某某、邹某某、宋某1、马某、蔡某某、刘某3、郭某1、郭某2、杨某2、刘某4、郭某3、杜某某、历某某、贾某某、闫某某等人的陈述及借据、银行对账单、存款凭证、收款收据、丹东市新兴燃料有限公司统计表等材料,证实以上被害人直接或者间接通过王善芹介绍向宋某2的丹东市新兴燃料油厂以高息投资的事实。其中马某1投资1万元、刘某1投资3万元、毕某某投资91万元、刘某2投资4万元、佟某某投资10万元、林某某投资13万元、赵某某投资1万元、张某某投资14万元、王某1投资9万元、李某某投资11万元、姜某1投资13万元、姜某2投资27万元、马某投资55万元、宋某1投资117万元、刘某3投资76万元等投资情况。4、被告人王善芹的供述,证实2012年7月,我的朋友谢某某和我说了一个赚钱的好项目,就是新兴燃料油厂的借贷集资项目,谢某某和王某5就带我去看新兴燃料油厂的厂房,宋某2作为法人代表出面给我们介绍这个项目,他当时说燃料油厂已经把设备买好了,还缺少资金运作工厂,和我们说了借贷的事,每个月六分利息。我回去后觉得这个项目不错,就往宋某2农行卡里打了2万元,一个月后我收到了利息,我就比较相信这个项目,后来在唠嗑的过程中开始向我的朋友提起这个项目,我也开始带着对项目感兴趣的人去新兴燃料油厂参观。我自己一共往宋某2卡里打了69万元,往姜某2卡里打了8万元,一共是77万元。我上线是谢某某、王某3,下线有崔某2、王某3、刘某1、王某1、毕某某等十多个人。5、辽宁中衡司法鉴定所(2015)审鉴字第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王善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人,金额770.688万元,包含王善芹本人存款77万元;已返还金额209.81万元;尚欠金额560.878万元,包含王善芹本人存款77万元。6、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丹刑一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定宋某2使用虚假的专利证书骗取他人信任,以丹东市新兴燃料油厂前景好、募集资金是为了发展企业为幌子,以投资每万元可获月息6%的高额利息、介绍他人投资可获取高额提成为诱饵,采取层级式的集资模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事实,并对宋某2、祝某、姜某2等人判处刑罚。7、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发现王善芹涉嫌犯罪后,于2015年8月14日电话传唤王善芹至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太平派出所,王善芹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关于被告人王善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辽宁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中以复利方式认定吸收资金数额不客观的意见,经查,辽宁中衡司法鉴定所根据公安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事项,对涉案的证据材料依法进行了检查、分析、核对、汇总等鉴定程序,最终鉴定出王善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数额,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合理,应予采信,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善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帮助他人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善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善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善芹的辩护人提出的认定王善芹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善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瑜鹏

人民陪审员  林婷婷

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