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33号原告王××。被告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审 判 长 刘红芸
代理
审判员 苏晓龙
人民陪审员 赵维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警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