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971号
原告: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北工业园区登峰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赛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校刚,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元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517元,减半收取38258.50元,由原告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天友
审 判 员 金楚才
人民陪审员 周中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