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460号原告周某某,女,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潘某某,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振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丽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