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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23号之一

王全影、刘超超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全影,刘超超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全影,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超超,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全影与被执行人刘超超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冀0984执12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超超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刘超超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超超银行存款2206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宁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