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全影,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超超,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全影与被执行人刘超超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冀0984执12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超超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刘超超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超超银行存款2206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宁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