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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122号之一

陈玉芝与聊城隆裕纺织有限公司、刘胜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玉芝,聊城隆裕纺织有限公司,刘胜友,徐维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玉芝,女,农民。被执行人聊城隆裕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王安会,该经理。被执行人刘胜友,男,农民。被执行人徐维朝,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冠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聊城隆裕纺织有限公司、徐维朝已履行部分义务并订立还款计划,刘胜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4)冠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勋

审判员  刘子合

审判员  张洪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