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玉芝,女,农民。被执行人聊城隆裕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王安会,该经理。被执行人刘胜友,男,农民。被执行人徐维朝,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冠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聊城隆裕纺织有限公司、徐维朝已履行部分义务并订立还款计划,刘胜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4)冠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勋
审判员 刘子合
审判员 张洪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