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971号申请人刘占繁。被执行人蔡贺岳。被执行人蔡栋梁。申请人刘占繁与被执行人蔡贺岳、蔡栋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1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张 宁
审判员 李志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