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517号原告胡爱云,女,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广东,开封市禹王台区三里堡法律服务所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慎,男,1991年8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爱云诉被告王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爱云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爱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爱云撤回对被告王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胡爱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景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朱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