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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民初517号

胡爱云与王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胡爱云,王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517号原告胡爱云,女,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广东,开封市禹王台区三里堡法律服务所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慎,男,1991年8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爱云诉被告王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爱云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爱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爱云撤回对被告王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胡爱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景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朱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