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1496号原告梁庆深,农民。原告姚静,农民。被告何荫强,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庆深、姚静与被告何荫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庆深、姚静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庆深、姚静负担。
审判员 盘振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育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