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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1民初1496号

梁庆深、姚静等与何荫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梁庆深,姚静,何荫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1496号原告梁庆深,农民。原告姚静,农民。被告何荫强,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庆深、姚静与被告何荫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庆深、姚静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庆深、姚静负担。

审判员  盘振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育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