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宋全桂。
被执行人:韩帮花。申请执行人宋全桂与被执行人韩帮花健康权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3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42.5元。因被执行人韩帮花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宋全桂与被执行人韩帮花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