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140号申请执行人陈庆福,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欧严明,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26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满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