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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刑初805号

俞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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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刑初8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6)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金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被告人俞某在本市低塘街道低塘村许家堰38号自己家中,以返点10%的形式,多次接受下家黄某(已判决)从景某、曹某、叶某、谢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处收集的“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并以收取12%返点的形式,将上述“六合彩”投注金额上报给其上家“阿陆”(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余元。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俞某主动至本市公安局低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证人黄某、景某、曹某、叶某、谢某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仍予以帮助收注、交接赌款,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俞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俞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俞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卫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施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