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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00522号

文志民查封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清彬,文志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522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彬被执行人文志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起收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文志民有冀AGE1**速腾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文志民有冀AGE1**速腾牌轿车一辆。

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三、查封期间,由文志民负责保管使用,不得毁损、转移、设定其他权利影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双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占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