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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行申346号

郑建惠与陕西省公安厅行政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建惠,陕西省公安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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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申34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建惠,男,汉族,1948年10月3日出生,退休教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公安厅。

法定代表人:杜航伟,该厅厅长。再审申请人郑建惠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公安厅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行终1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建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其控告被申请人下属单位西安市公安局包庇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副局长牛占峰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其子女三无辜公民违法犯罪行为不予查处之渎职违法行为属信访事项,认定事实错误。

一、二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进行判处,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异地对本案进行审理;依法撤销陕西省公安厅作出的陕公(信访)不受字[2015]334号《陕西省公安厅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并判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时限内对其之控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陕西省公安厅作出陕公(信访)不受字[2015]334号《陕西省公安厅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是针对郑建惠控告西安市公安局包庇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副局长牛占峰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其子女三无辜公民违法犯罪行为不予查处之渎职违法行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郑建惠对该处理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一、二审认定《陕西省公安厅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属陕西省公安厅对郑建惠信访事项,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综上,郑建惠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郑建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玉红

代理

审判员  任 庆

代理

审判员  杨宗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