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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2890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应梅花、俞美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应梅花,俞美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890号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园大道585号(商检大楼)。

负责人:钱敏。

被执行人:应梅花,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俞溪头村**号。

被执行人:俞美峰,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俞溪头村**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应梅花、俞美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制作的(2015)金永商特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8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处置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