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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299号之三

灵宝市金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春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灵宝市金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春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2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灵宝市金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春生,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灵宝市金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李春生借贷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灵宝市金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向当事人双方了解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因暂不具备条件对已查封的房产、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闾建平

审判员  赵学仁

审判员  张生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