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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6611号

孙继承与荥阳市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荥阳市村民委员会,孙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6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赵国正,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继承,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原耀明,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荥阳市汜水镇赵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赵村村委)因与被上诉人孙继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村村委的法定代表人赵国正,孙继承及其委托代理人原耀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8月,孙继承受赵村村委委托,为赵村村委组织农民工数人在赵村村委的河滩地进行除草浇地等工作。2014年年底经赵村村委核算,时任赵村村委的村委主任杨某签字同意,时任赵村村委的监委会主任赵爱卿盖章认可,赵村村委应当付给孙继承工钱71780元。由于赵村村委村委会成员换届改选,致使孙继承垫付的工钱未能及时结清,后孙继承多次找赵村村委追要工钱,赵村村委以种种理由分文未付,孙继承现诉至法院,要求赵村村委清偿欠款7178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原审法院认为,赵村村委欠孙继承劳务费71780元,有赵村村委给孙继承出具的荥阳市汜水镇赵村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公章予以确认,并有赵村村委原村委主任杨某的同意,该院予以认定。赵村村委辩称劳务费过高,需核实劳务费后据实结算,赵村村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赵村村委的该辩解理由,该院不予采纳。赵村村委所欠孙继承劳务费应当清偿,故孙继承要求赵村村委支付劳务费71780元及利息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赵村村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继承七万一千七百八十元(从2015年11月5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赵村村委负担。

上诉人赵村村委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继承提供的结算单虽然盖有荥阳市汜水镇赵村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公章,并有原村委主任杨某的同意,但该工资结算单形式上具有瑕疵,且实质上不能反映客观事实。首先,该结算单出具的时间并不清楚。在结算单中尾部的时间一张显示为2014年,一张显示为2015年2月。单从形式上来看,作为村集体的财产账目输出竟然无明确的日期,且无账目审核人员的签名,从一审庭审中对证人杨某的发问中得知,其及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并未真正对该笔账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只是依据孙继承提供的干活人工资表直接开具了结算单。作为赵村村委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这种不负责的行为将给村集体造成极大的损失。其次,杨某于2014年10月因违纪问题被中共荥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侦查,且已与2015年前不再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其于2015年2月签字确认的这份结算单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且未得到新任村委的追认,不具备法律效力。村委换届是经过公示的,孙继承在明知杨某已不再是赵村村委主任,杨某亦更加知道此情形的情况下所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不排除有恶意串通的可能。最后,孙继承提供的工资表不能证明赵村村委欠付其工资的实际损失大小。该工资表系孙继承单方制作,其真实性有待查证。孙继承亦未证明上述欠付的工资已实际支付工人,不能行使追偿权。

被上诉人孙继承答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孙继承提交的加盖有荥阳市汜水镇赵村村民监督委员会公章的结算单,能够与赵村村委原村委主任杨某、原监委会主任赵爱卿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充分证实赵村村委欠孙继承劳务费71780元。赵村村委上诉称结算单存在瑕疵,不能反映客观事实,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上诉人荥阳市汜水镇赵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邢彦堂

审判员  杜麒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