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02民初1616号原告曹福春。被告张江旭。
原告曹福春与被告张江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装修款5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柴丽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福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江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5年5月2日,被告雇佣原告为其装修店铺,同年5月29日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装修费5000元。2016年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款5000元,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江旭偿还原告曹福春欠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江旭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柴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