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执监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负责人韩啸鸣,系行长。被执行人王含,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代美丽,女,汉族,1970年8月14日出生,个体,现住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王美君,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王美新,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王美君妻子。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申请执行王含、代美丽、王美君、王美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4706号民事判决由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劲 松
审判员 王 凤 俊
审判员 吉日嘎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