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刘江平,被执行人陈立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江平与被执行人陈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建明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王坚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