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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112号

罗文祥与林国君合作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文祥,林国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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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罗文祥,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华夏山海城紫薇花园。被执行人林国君,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大庆一区。申请执行人罗文祥与被执行人林国君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林国君应给付的申请执行人款项***元,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