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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3346号

3346陈军与陈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军,陈美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3346号原告陈军。被告陈美勤。

原告陈军诉被告陈美勤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戴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军、被告陈美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为朱慈松借款担保,朱慈松未能还款。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没有能力偿还,要求由借款人朱慈松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案外人“朱慈松”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金额10000元,被告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原告实际向“朱慈松”交付借款为9700元。“朱慈松”和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主张原告实际只交付借款为9000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表示放弃利息主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因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被告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借款人未能还款,原告依法可以直接要求被告偿还债务。民间借贷系实践合同,借款应按实际交付的金额确定。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97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美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军借款9700元。案件受理费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美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戴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胥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