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696号
原告:淮南市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芬,该公司职工。
被告:郭源,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郭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隗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