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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保312号

项怀炳与赵山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项怀炳,赵山源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保312号原告项怀炳,男,汉族,1958年2月8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赵山源,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生,住四川省泸县,原告因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赵山源所有的价值7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姜朝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