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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1424号

王振杰与逄军利、曲乃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3-20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振杰,逄军利,曲乃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杰,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逄军利,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曲乃萍,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原告王振杰与被告逄军利、曲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殿龙

审判员  马万德

审判员  隋亚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