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杰,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逄军利,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曲乃萍,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原告王振杰与被告逄军利、曲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殿龙
审判员 马万德
审判员 隋亚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