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3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二路15号。法定代表人谢友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工业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金百盛家纺广场6号楼。法定代表人翁惠春,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吴江九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纺机市场2幢101室。法定代表人谢忠,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吴江市大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坝里村。法定代表人谢修松,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谢忠,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原审被告谢林杰,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原审被告谢修松,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原审被告徐益龙,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原审被告李志光,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原审被告周美丽,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原审被告谢友义,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谢分柳,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上诉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江九祥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大伟纺织品有限公司、谢忠、谢林杰、谢修松、徐益龙、、李志光、周美丽、谢友义、谢分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岚
代理
审判员 李晓琼
代理
审判员 李 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殷 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