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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1385号

张延超与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延超,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1385号原告张延超,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鄢陵县。被告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前进路与许州路交叉口汽车公园内。法定代表人宋卫东,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负责人韩光聚,任该分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超诉被告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超撤回对被告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延超承担。

审 判 长  董爱巧

审 判 员  晁晓阳

人民陪审员  葛玉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