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1385号原告张延超,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鄢陵县。被告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前进路与许州路交叉口汽车公园内。法定代表人宋卫东,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负责人韩光聚,任该分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超诉被告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超撤回对被告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延超承担。
审 判 长 董爱巧
审 判 员 晁晓阳
人民陪审员 葛玉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